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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中华经贸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大中华经贸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中国大陆唯一授权服务机构为:深圳市得人心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促进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两岸三地华人文化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推动华人经济文化与国际的交流,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服务对象:全球华人、华裔、华侨、华商及其企业。
第四条 促进会会员有:“学生会员”、“个人会员”、“友好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荣誉会员”等四个序列。
第五条 “学生会员”的入会条件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
全球有实力、有信誉、有影响力的政要、著名专家学者、协会领袖、商会领袖、华侨领袖、知名华人、行业巨头。
1、各国经济主管部门部长;
2、大中华区各大中小城市市长(或议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
3、全球500强企业大中华区董事长(总裁)/驻华首席代表;
4、企业总资产达15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裁(CEO、总经理);
5、企业年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6、具有影响力的各级政要;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8、 受过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企业家;
9、其他有杰出成就和巨大发展潜力的华人精英;
10、 受过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慈善家;
11、各行各业有杰出成就和巨大贡献的精英。
12、 各行各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业精英。
单位会员:
1、企业总资产达150万元以上的华人企业;
2、企业年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华人企业;
3、境内外有杰出成就和发展潜力的华人企业;
4、受过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华人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促进会会员部审核,促进会常务委员会终审;
(三) 由促进会会员部核发证书;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 享受相应序列级别的会员权益;
(二) 优先、优惠参加促进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 具有对促进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 积极传播促进会宗旨,维护促进会的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为促进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并协助资质审查;
(三) 积极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
(四) 及时向促进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相关信息;
(五) 支持、协助促进会的相关工作;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自动退会
(一)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一年内不参加促进会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不遵守促进会章程,或有损促进会名誉,经促进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 二 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为促进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二)、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促进会各职能部门及专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3、 审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每届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主席团
(一)、促进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促进会邀请有关国家领导人、华侨领袖、政要、专家学者、知名华人担任。主席团负责促进会重大决策的审定。
(二)、主席团由名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组成。
(三)、主席团主要为促进会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决定,为促进会会员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 、促进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促进会邀请全球各界知名华人和华人企业家担任;
(二) 、理事会个人会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组成;
(三) 、理事会单位会员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组成。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
(一)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促进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促进会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常务委员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及专门机构负责人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
(三) 、常务委员会职能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
5、 制定促进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6、 负责促进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四) 、职能部门设置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主席办、会员部、策划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促进会的日常工作,保障促进会的正常运转。
(五) 、其他机构设置
常务委员会下设各行业分会、地区分会、华人华商领袖联盟、大中华城市俱乐部、大中华信用联盟、华人经济评价委员会、华人华商维权中心、《华人与华商》杂志社、《大中华精英大辞典》编委会、世界华人管理科学研究院等机构,负责促进会的相关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执行主席行使的职权
(一) 、主持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促进会签署对外重要文件;
(四) 、为促进会发展提供战略规划。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 、主持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制定促进会年度财务预算;
(四) 、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九条 促进会不定期为会员提供内部交流的《华人与华商》杂志,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促进会每年举行“两岸三地华商大会”、“两岸三地华商百强颁奖大会”,同时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和交流活动,研讨解决会员共同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及各行业分会、地区分会常年举办各种活动,为会员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机会。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向会员提供高效网上交流系统,确保会员在全球任何地方都能够及时交流。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负责整合各种有用的社会资源,向会员提供“一站式终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每年评选发布“两岸三地华商百强颁奖大会”系列子榜,充分展示两岸三地华人的综合实力与整体形象。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每年编制《大中华经贸及投资的商机报告》等为全球华商提供有价值的投资大中华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协办费;
(三) 、活动与服务收益;
(四) 、政府资助、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经费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核定的本促进会业务范围和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项目之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核制度,并使之符合香港特区政府及国家相关规定,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再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国际大中华经贸促进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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